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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民告官quot案胜诉率几成合肥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08 19:30:53 阅读: 来源:滑板车厂家

据安徽商报消息 省城“民告官”案件数量有多少,市民的胜诉率有几成,哪类案件增长明显,行政审判中折射出行政部门存在哪些问题?昨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发布了合肥2016年、2017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现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551人次

2016年合肥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97件,结案1703件,结案率85.28%。 2017年共受理案件2489件,结案2205件,结案率88.59%。案件基本涵盖了大部分行政管理领域,约70多个领域,

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受理数2016年相比2015年增长16.58%,2017年相比2016年增长25.78%。

案件相对集体中于民生领域,但案件类型变化显著,由以往行政处罚、工伤认定等传统案件为主演变为以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等类型的案件为主,同时网约车运营、港口经营许可、特种设备检测管理、采矿权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大量以运管处为被告的网约车案件。

近两年的案件中,案涉行政机关层级明显提高。 2016年,合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16人次,2017年,出庭应诉551人次。在合肥市中院审理案件中,县区级政府行政首长副职以上出庭率高达100%。对于一些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涉及重大民生的案件,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也出庭应诉,2017年合肥市中院审理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正职出庭应诉10人次。

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超过13%

据统计,在合肥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中,行政机关败诉2016年127件,占一审审结数的10.16%;2017年218件,占一审审结数的13.56%。

其中2017年合肥中院审理一审案件中省政府败诉2件,市政府败诉1件,县市区政府败诉案件14件,省级机关败诉2件,市级机关败诉4件,区县级机关14件。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居多。

近两年,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职权被判败诉的案件约占18%,部分行政机关对于法定职权理解有误,超越职权行政,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行使了对方的行政职权;部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

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经常因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证据收集,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件约占全部败诉案件的20%。

部分行政机关重实体而轻程序、简化程序的现象仍然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违反法定程序败诉约占全部败诉案件的40%。如有的机关在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期限未届满就予以拆除。 另外,法律法规理解及适用存在偏差,少数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较弱也成为败诉原因。

[案例]

“顺风车”司机不服处罚打官司

2017年4月11日,合肥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安医二附院附近,发现张某驾驶轿车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证实张某搭载一名乘客从安医一附院到安医附二院,到达目的地后通过某网络平台收车费,后来,合肥市运管处给予张某罚款800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他表示其从事的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服务,目的是为了分摊出行成本,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法院确认本案乘车人向有关平台支付了18.3元费用,张某称需要向平台交纳一部分平台信息费和平台维护费用,仅通过平台收取16.5元。

张某行为是否属顺风车成焦点。

法院认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平台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合乘线路及里程、预估分摊金额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主动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根据该规定,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由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信息,由乘客选择乘坐。而张某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规定的“乘客事先发布需求信息,由车主进行选择”的服务方式不符合合肥市指导意见的规定。

另外,指导意见规定分摊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只能按照合乘里程计费,且合乘里程必须事先发布。本案中乘车人员向平台共支付了18.3元费用,因此,张某以其绕道接送乘车人员,车辆油耗、损耗费用等费用为由,主张乘坐人员实际是分摊出行成本的理由错误地理解了直接费用的范围,不符合分摊直接费用的规定,背离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互助、共享原则。

据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并非合肥市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而是以顺风车为名进行具有经营性质的行为。 张某的诉请被驳回,二审驳回其上诉。

检察院提公益诉讼诉镇政府行为违法

2016年11月25日,庐阳区检察院向大杨镇政府作出检察建议:张某等十七户在大杨镇某拆迁建设项目中,以不正当方式通过时任大杨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犯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生效的刑事判决中已认定相关人员违法获取安置房)等人违法获取拆迁安置住房,建议大杨镇政府组织人员核实并依法、及时收回上述居民违规获得的安置住房,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当年12月23日,大杨镇纪委回复庐阳区检察院:经核实,部分人员已经清退房产但仍有张某等六户未找到当事人核实。

因此,庐阳区检察院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大杨镇政府安置给张某等六户房屋及向其发放的租房补偿费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案张某等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安置房及租房补偿费,通过对大杨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案生效刑事判决书种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据此判决,确认大杨镇政府安置给张某等六户房屋及向其发放的租房补偿费行为违法。(正言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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