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医疗系统将行“禁烟令”
晨报讯(记者谭皓)今年下半年起,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将开始全面禁烟工作。
省卫生厅日前下发《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全省近1000万人吸烟
根据相关调查,全省4200万人口中,有近1000万人吸烟。每年死于吸烟导致的肺癌、口腔癌、胃癌、高血压、冠心病等与吸烟有关疾病的,达3万余人。
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内禁止吸烟。禁烟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2005年相关抽样调查显示,我省医疗卫生系统从业人员总的吸烟率为33.2%。其中男性吸烟率为63.2%。我省医疗卫生系统从业者吸烟率的居高不下,严重制约卫生工作者在控烟活动中的社会责任。
《实施意见》中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全面禁烟工作筹备阶段,到2011年,全省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均要建成无烟单位。其中,2010年底,省卫生厅开展辽宁省卫生系统无烟单位考核、命名和表彰,对未达标单位通报批评。
医院小卖店也将“禁烟”
《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全面禁烟目标。
其中,各类会议室、教室、多功能室、健身室、棋牌室、乒乓球室、展览室要有醒目控烟标识,不设烟具、无吸烟者;门诊、病房楼、行政楼的厅堂、走廊、卫生间、洗漱间、开水房、候诊区、诊疗室等公共场所要有醒目控烟标识,无烟具、无吸烟者、无烟头;办公室、休息室等工作和休息场所无烟具、无吸烟者、无烟头。
此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主动劝阻吸烟者,不使用烟草接待宾客。医疗机构内设置的商业网点不允许出售烟草。
各市至少在一所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建立戒烟门诊。相关诊疗科室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并提供戒烟指导。
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医院吸烟者,将给予警告,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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