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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布电子警察位置的法治意义樟叶巴戟

发布时间:2020-10-18 19:34:32 阅读: 来源:滑板车厂家

公布“电子警察”位置的法治意义

使用图像监控设备拍摄的画面资料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已是国际通行的交通管理手段之一。我国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3月31日,上海交警部门在网上公布全市1700多处电子警察的具体分布情况,在短短70分钟时间内,网站点击人数就超过90万人次。

明示监控设备是警方取得民众合作的通行做法。初次到英国的中国人也许都会感到有些奇怪,因为在公共场所经常可以见到醒目的CCTV标志。其实,这个CCTV标志是告诉公众该区域已经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的全称ClosedCircuitTelevision)。以伦敦为例,在市区约有50万个监控镜头遍布大街小巷,起着守护公共场所安全的作用。据英国有关人士估计,伦敦人平均每天被视频监控系统拍摄600余次,时间超过3小时。由于CCTV的建设和使用明显降低了城市犯罪率,当时梅杰任首相的英国保守党政府顺乎民意,拨出预防刑事犯罪预算的四分之三用于鼓励地方政府安装闭路监控摄像机。目前,在公共场所安装并明示的CCTV已为英国民众所接受,并被称之为“空中友好之眼”。

从警民关系角度看,警力有限、民力无限,民众是警察的力量之源。依靠群众的前提,是让群众感受到警察随时随地都在提供有效服务,警察以主动提供服务的方式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是提高警务工作效率的根本。图像监控设备实际上是管理者眼睛的一种延伸,不少人习惯称其为“电子警察”。显然,使用“电子警察”是为了提高公共管理的效能。在公共场所安排适当的警力与在公共场所安装适量的“电子警察”都是必要的,社会公众配合警察与“电子警察”的工作应当成为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对老百姓而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必须得到来自政府的保障,知情是基础性的要素,公布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情况应当是交通管理机构的“第一动作”。

概括地说,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设备是警察的替身,是公众视线的集合,是对道路、交通枢纽、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观察和记录。所谓警察的替身,是指明示的图像监控设备以公开的身份出现在公共场所,发挥着类似于警察的作用。如同站立在路边、街头、广场上的执勤警察,是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力量存在。当然,这种力量的显示对违法犯罪人员具有威慑作用,正常人是不会因为警察在公共场所的存在而感到“受监视”的。

所谓公共视线的集合,是指图像监控设备的观察、拍摄能力并没有超出正常人视力的感知范围,并没有透视、追踪人们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或者将镜头伸入到车辆内部。所谓自然观察和记录是指,图像监控设备没有刻意记录某一个、某一群人的活动。所拍摄记录的视频资料等同于公众的观察能力所及,是被动地对客观存在的全景式的自然记录。公权力的正常行使十分重要,但是,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同样重要,公权力必须在接受制约的状态下行使。

公布图像监控设施设置的具体位置,既表明了公权力正在公正地行使,同时也在向人民群众宣告,站在“电子警察”背后的是人民警察,警察的所有工作都是欢迎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公共场所监控设备观察记录的是公众视野所及的空间,而不是具体的人。当某一个自然人进入监视空间时,其只是作为该空间的“充填物”受到记录,即进入该空间的无论是人、是动物、是物体,图像监控设备都一视同仁地监视记录。具体而言,公共场所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与运转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人权相统一为前提的,将其设置的位置公布于众并制定配套的审核、查询、消除制度是公权力接受制约和监督的具体体现。

应该看到,法律允许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并不是取消人们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恰恰是为了保障人们隐私权的实现。一般而言,人们在道路上做出的行为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对较少,无论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有哪些突破,在公共场所的更衣室、淋浴房、厕所等区域都将严禁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为保障人的意志自由和公平竞争,在从事政治、文化、体育活动的公共场所的某些区域(如投票选举的写票区、文娱演出的化妆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休息专区和工作人员休息专区等),也不得设置监控设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一视同仁的观察记录也可能出现偏差。因此,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21条还明确规定了遇有九种情形之一,应当消除监控设备的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为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兼高教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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