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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探讨资管产品当事人及各自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26 16:27:55 阅读: 来源:滑板车厂家

中国财政杂志社

编者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简称2号文)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近日,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简称56号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我们邀请业界专家进行解读,希望帮助读者更好理解、适用政策;同时,诚挚希望广大读者来信来稿,共同探讨。

王冬生 |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管理合伙人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以信托为例,委托人以资金或其他资产设置一信托,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用信托资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计入信托资产,或按照约定,将投资收益支付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包括: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当然,委托人与受益人,可能是一个公司。

56号文列举的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以信托公司用信托资产买卖股票为例,假定A公司用200万资金设置一信托,委托B信托公司打理,B公司用100万购买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203万卖出,取得管理费10万元,支付给A公司80万元投资收益。

由于买卖股票的价差,要缴纳增值税,在这一过程中,买卖股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资管计划?委托人A公司?还是受托人B公司?B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A公司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支付的管理费,相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这都是长期困惑纳税人的问题。

问题四

A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A公司取得的80万收益,是否再缴纳增值税,这要看A公司与B公司如何约定。根据140号文的规定,如果约定取得保本收益,则超过本金之外的收益,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如果双方的协议中,不保本,则A公司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收增值税。

能否决征纳关系。

问题五

A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A公司给B公司支付管理费收入,B公司给A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取决于投资收益否纳税。如果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利息等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的收入,则支付的管理费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如果取得的收益,是股息等不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则支付的管理费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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